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请销假制度,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优良的教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校规校纪、应按时作息,集中精力努力学习,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迟到、早退,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如因公、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上课、自习、早操、晚自习、实验、劳动、军训、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特殊情况应于事后及时补假。
第三条 班长(或辅导员指定班干部)为学生班级考勤责任人,根据学生每日出勤情况,每周末填写“缺勤学生周汇总表”,每月填写“缺勤学生月汇总表”均在班内公布,辅导员根据学生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学生月缺勤情况报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二级学院结合学生旷课学时数,及时做出学业预警。
第四条 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三种。
1.公假即因参加上级单位或者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的请假;
2.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的请假;
3.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的请假。
第五条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公假
因参加上级单位或者学校(学院)组织的外出写生、学习、演出、竞赛等任务,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须提供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在学工部提前备案。
(二)事假
1.一天以内(不隔夜),由辅导员批准即可;
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核,学管科长批准,在学院备案;
3.三天以上一周以内, 由辅导员、学管科审核、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后在学院备案;
4.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部批准后备案;
5.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之内,由二级学院审核、学工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学工部备案。
(三)病假
1、学生请病假如不需外出,在校医务所就诊的,需经医务所及辅导员批准方可。
2、学生请病假到校外就医(隔夜),经与家长沟通确认后,需到校医务所开具外出就诊建议书(如校医务所要求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时,学生要予以配合),二级学院审批后备案。
3、学生周末或节假日回家后请病假,需向辅导员提交电子版请假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确认后,方可批准。学生返校后向辅导员补交纸质版的学生及家长签字请假条和医院诊疗证明材料。
注: 病假审批程序和权限参照事假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从严控制,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认真填写请假条,审批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第七条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同时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批准。
第九条考试期间,原则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班级辅导员,说明理由,回校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因事或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必须提前与辅导员进行书面请假。晚间熄灯后,因紧急情况(一般指得急病)需要外出,征得辅导员同意后在公寓值班室登记,次日到学院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院或学工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者总课时三分之一的,按照《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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