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基层学生会组织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能力。结合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接受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团委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
(一)本会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本会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创新工作思路,建立运转更加高效、管理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健全的管理模式;
(四)做好党和同学们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以“为把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建设成为一流的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再立新功”为总目标而奋发前行。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从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团委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有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籍的在校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监督、批评和否决的权利。
(三)对学校有关学生的各项工作,有通过学生提案的方式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通过本会向学校反映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各种待遇的权利。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上述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制定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领导和监督各学生分会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学生会主席团由当选的校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常委组成。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主席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校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和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学生会干部人选。
(三)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经常同团委保持联系,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
(四)指导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五)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六)定期与兄弟院校进行联系,交流学生会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主席做好工作。
(二)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能。
(三)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参加主管部门工作和活动,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部长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部学期计划及全年活动的预算,根据计划向部员分配任务且随时询问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并定期召开部内会议,听取部员对部内工作的建议及各自任务完成情况。
(二)对成员的活动组织能力、工作思考能力进行培养和提供锻炼机会、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特长,使部员团结协作争取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
(三)在完成本部本职工作前提下,尽力协调和组织本部成员协助其它部门工作,培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意识。
(四)向主席团汇报本部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各部副部长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部长做好本部工作。
(二)部长不在时,受部长委托代行部长职能,做好所分担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权利及其义务:
(一)成员权利:在按时按量完成各自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对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设想;有权知晓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在有利于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对部长和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方面的疑问。
(二)成员义务:按时出席每次全体会议及部内会议;各成员应服从部长领导,按时按量完成各自任务;及时向部长汇报工作、汇报思想;积极协助其余各部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各学生分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分会、班委会是对应院系、班级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均可为所在学院学生分会或所在班级班委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分会、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在工作中接受本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分团委以及校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分会、班委会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做好联系学校与本院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主动反映本学院、班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充分代表学生利益,为广大学生解难;
(三)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
(四)正确行使校学生会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学生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分会的工作,推选学生分会的领导机构;协商和讨论本校学生事务;班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经常召开全班学生大会,讨论班内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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